113年度家繼簡字第34號
被 告
上列
上訴人與原告即被上訴人吳振安即九德機械五金行等人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1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6,921元,應徵第二審上訴
裁判費6,615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