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許愷諺即許文獻
即被代位人
被 告 許木坤
許綉足
許玉雲
許文澤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鳳娥
上列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之原本及
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
所載。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
家事訴訟事件亦
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茲原告聲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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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面積:76.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5分之1) |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面積:76.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5分之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