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繼簡字第79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參 加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光華
訴訟代理人 王張梅花
被 告 王光榮
王光祿
兼訴訟代理
人 王光榮
訴訟代理人 王衍棠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故本件有
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