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繼簡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79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訴訟代理人  羅芙怡  


參  加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王光華  
訴訟代理人  王張梅花
被      告  王光榮  
            王光祿  
兼訴訟代理  
人          王光榮  
訴訟代理人  王衍棠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故本件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