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繼簡字第8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邱薪瑋
被 告 廖素珠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被
繼承人廖文雄之遺產,然原告並未提出被
繼承人廖文雄之子廖丁龍向法院聲明
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亦未將廖丁龍列為本件
被告,則當事人是否適格即有疑義。
是以:
1.原告部分:應於文到10日內,提出廖丁龍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註:地政事務所檢附之
繼承系統表僅為被告廖素珠所填載,然並無法院核可廖丁龍拋棄繼承之證明)
2.被告廖素珠部分:應於文到10日內,具狀陳報:「廖丁龍就被繼承人廖文雄之遺產是否曾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應檢附相關證據為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