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繼簡字第90號
原 告 廖鳳珠
廖金城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裁判費,雖原告主張遺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0198元,原告
應繼分三分之一(見本院卷第15頁
起訴狀),然被
繼承人廖山之遺產共四筆,計88萬2346元,有本院卷第19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可證,而遺產不能一部分割,故原告起訴利益為29萬4115元(計算式:882346/3=294115),應繳納裁判費3200元,
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