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7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歐昭廷
被代位人 廖達瑋即廖肇基
廖素淳
廖健利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
家事訴訟事件,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
準用。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就被
繼承人之
消極財產範圍及金額,尚待釐清,故為
再開辯論。
三、
兩造應於10日內
具狀陳明被
繼承人之消極財產(即債務)項目、金額,並提出證明影本。
繕本逕送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