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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繼訴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7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許榮晉  
            歐昭廷  


被代位人    廖達瑋即廖肇基

被      告  廖英揮  
            廖素淳  
            廖健利  
上列當事人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就被繼承人之消極財產範圍及金額,尚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兩造應於10日內具狀陳明繼承人之消極財產(即債務)項目、金額,並提出證明影本。繕本逕送對造
三、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黃鈺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