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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繼訴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01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潘威翔  
            凃彥睿  
            陳意明  
參  加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葉敏智  
被      告  鄭春香  


            黃寶廷  
            林桂芳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黃金廷
被      告  黃國廷  

            林黃大偉(即林黃光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0日下午4時23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院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予被告林黃金廷,故本件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