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01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凃彥睿
陳意明
參 加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葉敏智
被 告 鄭春香
黃寶廷
林桂芳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黃金廷
被 告 黃國廷
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0日下午4時23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茲因本院辯論
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予
被告林黃金廷,故本件有
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