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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繼訴字第 2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17號
原      告  簡鈺  
            簡木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陳又溥律師
被      告  簡煒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簡名釗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方法予以分割。
二、兩造就被繼承人簡林須美所遺如附表二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二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方法予以分割。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每人各負擔3分之1。
  理  由
一、被告合法通知,未於最終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簡名釗於民國(下同)108年10月25日死亡,遺有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其繼承人為配偶簡林須美及兩造。簡林須美於111年8月13日死亡,遺有附表二所示之遺產,其繼承人為兩造,是兩造均為簡名釗及簡林須美之繼承人及再轉繼承人。然兩造就上開被繼承人所遺遺產之分割方式始終未能達成協議,且無不分割遺產之約定,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終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先前到庭陳述略以:伊想要把財產信託,不贊成把錢分掉,分割後甚麼都沒有了,但一直沒有共識。希望依照對家庭的貢獻度分配遺產,都是伊在負責照顧家裡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48條、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院就共有物為裁判分割時,應考慮公平、當事人聲明、應有部分比例與實際是否相當、共有物之客觀情狀、共有物之性質、共有物之價格與經濟價值、共有利益、各共有人主觀因素與使用現狀、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等因素;又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當,法院除應斟酌上述因素外,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復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此觀同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自明。
 ㈡原告主張簡名釗於108年10月25日死亡,現存遺產如附表一所示;簡林須美於111年8月13日死亡,現存遺產如附表二所示,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子女,簡名釗、簡林須美所遺遺產應由兩造共同繼承,應繼分詳如附表三所示,兩造今未能達成分割協議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繼承系統表、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等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29至57、147至151頁),並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區農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地區農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中分行函覆被繼承人帳戶及股票餘額資料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83至221頁),信為真。兩造就該等遺產無法協議分割,復查無法律規定、契約另有訂定或遺囑禁止分割遺產之情,則原告訴請分割該等遺產,即無不合。被告雖執前詞稱不贊成分割等語,惟其所執理由不得限制遺產分割請求權之行使,要屬無據。本院審酌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使用現況,如將該等遺產按兩造如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分割為分別共有或分配取得,不僅對於兩造並無不利益情形,亦無因各繼承人所受分配之價值不同,而有由兩造相互找補問題,依如附表一、附表二分割方法欄所載之方法分割,應較符合兩造之利益而為適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如附表一所示財產為簡名釗之遺產、附表二所示財產為簡林須美之遺產,並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分割如附表一、二分割方法欄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附表一:被繼承人簡名釗所遺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項目
名稱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分割方法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596,696元
由兩造依附表三「再轉繼承後合併計算簡名釗遺產部分之應繼分」欄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全部
212,520元
3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東臺中分行
0000000000000
-
42元
由兩造依附表三「再轉繼承後合併計算簡名釗遺產部分之應繼分」欄之比例分配。
4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臺中分行
0000000000000000
-
127元
5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臺中分行
0000000000000000
-
16元
6
存款
臺灣新光銀行
南臺中分行
0000000000000
-
1,032元
7
存款
三信商業銀行
南門分行
0000000000
-
1,111元
8
存款
臺中地區農會信用部南區分部
00000000000000
-
1,478元
9
存款
臺中市大里區農會
00000000000000
-
435元
10
投資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940股)
-
52,717元
(以淨值13.38元計算)
11
投資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鋼Z000000000(25股)
-
556元
12
投資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鋼Z000000000(2股)
-
45元
13
投資
元富證券大裕分公司華宇00000000000(5股)
-
50元
(已下市,以股票面額10元計算)
14
投資
凱基證券中港分公司基亞00000000000(7,000股)
-
270,200元
15
投資
元富證券大裕分公司大騰電子00000000000(434股)
-
4,340元
(已下市,以股票面額10元計算)
16
投資
凱基證券中港分公司遠傳00000000000(122股)
-
11,041元
附表二:被繼承人簡林須美所遺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項目
名稱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分割方法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全部
4,273,500元
由兩造依附表三「簡林須美遺產部分繼承人之應繼分」欄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房屋
臺中市○區○○○○段0000○號(門牌: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全部
123,500元
3
存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851,135元
由兩造依附表三「簡林須美遺產部分繼承人之應繼分」欄之比例分配。
附表三:應繼分之比例
編號
繼承人
簡名釗遺產部分繼承人之應繼分
簡林須美遺產部分繼承人之應繼分
再轉繼承後合併計算簡名釗遺產部分之應繼分
1
簡鈺臻
1/4
1/3
1/3
2
簡煒罡
1/4
1/3
1/3
3
簡木源
1/4
1/3
1/3
4
簡林須美
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