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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聲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聲請
人聲請迴避事件,
聲請人
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
聲請法官迴避,依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涂秀玲
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