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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徐承蔭律師
關  係  人  賴品足 
            賴承昊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676號監護宣告事件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捌仟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111年度監宣字第676號監護宣告事件選任為賴錫海之程序監理人,聲請人除閱卷、研究卷宗外,並分別至相對人賴錫海住處訪談,並與關係人賴承昊、賴品足、賴佳伶、賴思如、賴福雄等人會談,且撰擬調查報告意見書二份及到庭陳述等,依執行業務之時間、費用計算,本件應收取費用之計算應計為新臺幣(下同)3萬8,000元,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等語。
二、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
    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
    5,000元至3萬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經本院調閱111年度監宣字第676號監護宣告卷宗,並審酌聲請人為律師,經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後,聲請人於該事件中與111年度監宣字第676號監護宣告事件之聲請人及關係人進行會談,亦提出調查報告意見書,其職務內容、勤勉程度、會談諮詢次數等,均合於本件之繁簡程度,是聲請人所請求核定程序監理人酬金為3萬8,000元部分,尚無不當,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