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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親聲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江OO    籍設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樓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寬禮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並具狀補正本院民國112年11月22日中院平家睦112年度家補字第2848號函說明欄第1、3項所示之補正相關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提起訟程序,應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提起非訟事件之聲請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參照。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且未提出如主文所示等件,聲請程式顯有欠缺,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限期命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及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