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甲○○
上列
聲請人請求給付
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為因財產權之聲請事件,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之規定,應
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而
聲請人係請求
相對人乙○○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
兩造未成年子女成年之日止
按月給付聲請人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新臺幣(下同)1萬8000元,又未成年子女為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其成年之日為128年11月21日,是本件請求扶養費既屬定期給付之性質,且請求
期間顯已超過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之規定,應以10年計算其
請求權利之
存續期間,據此計算結果,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之標的價額為216萬元(計算式:1萬8000元12月10年=216萬元),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本件應徵費用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