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甲00 住○○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6
相 對 人 乙00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標準徵收費用;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
非訟事件
準用之。
二、查
本件聲請人對
相對人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聲請,
惟未繳納
裁判費,又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分別於同年1月8寄存送達在送代收人住處之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參。然聲請人逾越上開
期間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
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件
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
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