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莊霈渝 住○○市○○區○○路000號
相 對 人 吳東修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三、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於家事
非訟事件
準用之。查: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而
本件為因財產權之聲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之規定計算結果,聲請人請求
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之標的價額為180萬元,是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費用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該項命補正之裁定業於113年1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聲請人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查詢資料、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為憑。是依上開規定,自
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