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林○○ 住○○市○○區○村路○○○村00號5
相 對 人 林○○
林○○
林○○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標準徵收費用;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
非訟事件
準用之。
二、查
本件聲請人對
相對人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聲請,
惟未繳納
裁判費,又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2月1日寄存送達在聲請人住處之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參。然聲請人逾上開
期間迄今仍未補繳,有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
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
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