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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陸許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認可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陸許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甲○○    住○○省○○市○○鎮○○路000號00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丙○○ 
上二人共同
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大陸地區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大陸地區湖北省武漢市○○區○○○○○00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書應予認可。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丙○○為確認聲請人甲○○與相對人間不存在親子關係,向大陸地區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訴請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業經該院判准,並於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效,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屬實(113中核字第019454、019455號),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認可上開大陸地區民事確定判決等語。
二、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依前開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亦定有明文。再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定有明文。而依前開規定推定為真正之文書,其實質上證據力,由法院或有關主管機關認定;文書內容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有實質上證據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亦有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上開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業已生效,且經
    大陸地區江蘇省太倉市公證處公證在案,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等情業據其提出大陸地區湖北省武漢市○○區○○○○○○○○○○○○○號:2023鄂0105民初17515號)、該法院就前開判決書所核發之生效證明書、江蘇省太倉市公證處公證書(公證書案號:2024蘇太證字第845、846號)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113中核字第019454、019455號)等件為憑,信上開文書為真正。又上開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理由記載。上開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理由記載:「本院認為,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否認親子關係。原告丙○○提交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被告乙○亦否定與甲○○有親子關係,現原告要求確認乙○與甲○○之間不存在親子關係的訴訟請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確認被告乙○與第三人甲○○之間不存在親子關係。」等語,依前開判決,堪認雙方就法律所定親子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亦該當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復未見有何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認可此大陸地區判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泳菖
以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