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陸許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甲○○ 住○○省○○市○○鎮○○路000號00
兼 法 定
上二人共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大陸地區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大陸地區湖北省武漢市○○區○○○○○00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書應予認可。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聲請人丙○○為確認聲請人甲○○與相對人間不存在親子關係,向大陸地區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
民法院訴請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業經該院判准,並於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效,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認證屬實(113中核字第019454、019455號),
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認可
上開大陸地區民事
確定判決等語。
二、
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
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
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依前開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亦定有明文。再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
推定為真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定有明文。而依前開規定推定為真正之文書,其實質上證據力,由法院或有關
主管機關認定;文書內容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有實質上證據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亦有規定。
三、
經查:聲請人提出之上開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業已生效,且經
大陸地區江蘇省太倉市
公證處公證在案,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
等情,
業據其提出大陸地區湖北省武漢市○○區○○○○○○○○○○○○○號:2023鄂0105民初17515號)、該法院就前開判決書所核發之生效證明書、江蘇省太倉市公證處
公證書(公證書案號:2024蘇太證字第845、846號)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113中核字第019454、019455號)等件為憑,
堪信上開文書為真正。又上開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理由記載。上開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理由記載:「本院認為,對親子關係有
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否認親子關係。原告丙○○提交必要的證據
予以證明,
被告乙○亦否定與甲○○有親子關係,現原告要求確認乙○與甲○○之間不存在親子關係的訴訟請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確認被告乙○與
第三人甲○○之間不存在親子關係。」等語,依前開判決,
堪認雙方就
法律所定親子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亦該當
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復未見有何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認可此大陸地區判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