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小上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李佳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0日本院豐原庭113年度豐小字第5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同法第471條第1項規定,
小額訴訟程序之上訴人,若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於第二審法院,第二審法院毋庸命其補正,即得依
上開同條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
經查:原審判決於民國113年8月22日送達上訴人(見原審卷第65頁送達證書),上訴人於同年9月11日具狀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僅記載「容後補陳」(見本院卷第11頁),
迄今並未提出上訴理由,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法院為訴訟費用之
裁判時,應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
爰諭知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潘怡學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