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23號
上 訴 人 立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4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43萬2577元(詳附表),應徵第2審
裁判費47萬3958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