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分署(原經濟部水利署第三
河川局)
一、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勝暉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561,15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70,0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將
繕本直接通知
對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