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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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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建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9號
原      告  曄信鐵工廠即陳東信



被      告  僑泰氣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奕茜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繆忠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法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事實存在,業由兩造具狀所陳明。本院就系爭事件即無管轄權,而被告主營業所設於桃園市○○區○○○路000號依民事訴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應由被告所設主營業所所在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方屬合法。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