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29號
原 告 曄信鐵工廠即陳東信
被 告 僑泰氣體有限公司
繆忠男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法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兩造間無
合意由本院管轄之事實存在,業由兩造具狀所陳明。本院就
系爭事件即無管轄權,而
被告主營業所設於桃園市○○區○○○路000號依民事訴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應由被告所設主營業所所在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方屬合法。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
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