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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建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6號 原 告 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暘光綠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以113年度補字第474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9,903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三、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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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