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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建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8號
原      告  齊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敬閔  
訴訟代理人  邱偉傑  
            梁宵良律師
被      告  史庭瑋  
訴訟代理人  劉展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兩造於111年5月13日簽訂之工程修建承攬合約書所附之請款比例表,該工程款分為7期給付,請詳列各期數應完成項目之詳細細項、詳細細項各占該期應完成項目之比例或金額,及原告所施作之部分占應完成項目之比例或金額,俾利本院審核認定。
 ㈡請被告說明該工程另行發包第三人施作及給付工程款之情形,如有契約書,請一併提供,另請兩造審酌有無聲請傳喚證人之必要,俾利法院審酌原告已施作部分之價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