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大丰開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頂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載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
裁判費。如上訴人係對於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全部上訴,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75,573元(本訴部分為788,140元+
反訴部分為687,433元=1,475,5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前揭完整上
訴之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如上,則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上所述之上訴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