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57號
上列附帶
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培英國際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
附帶上訴人就反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
本件附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5,21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33,313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