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天境空間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中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71,070元,
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3,834,985元,合計7,206,05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8,7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