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61號
上 訴 人 陳定鑫
一、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金豐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3月6日本院113年度建字第6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0,151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