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天下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五湖四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8,3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