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鐵正綱工程興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石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
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569,946元,及自111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利息部分自逾
期日即111年8月31日起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8月29日止,則此部分利息應為456,372元【計算式:4,569,964×(1+365/366)×5%=456,372,元以下4捨5入】,是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5,026,336元(計算式:4,569,964+456,372=5,026,336),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0,5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