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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建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鐵正綱工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謝淑鈮
被  上訴
即  被  告  石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亦有明定,故提起上訴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526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5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未能補繳裁判費,有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明細在卷足憑,則上訴人提起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