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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建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95號
原      告  東大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慧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吳佩書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撤回本件訴訟,且被告已具狀同意原告撤回起訴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前揭規定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