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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建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95號 原 告 東大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吳佩書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 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 撤回本件訴訟,且被告已具狀同意原告撤回起訴,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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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