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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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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抗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74號
抗  告  人  侯俊如 

相  對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拍字第40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壹、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決意旨、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要旨參照)。
貳、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債務人一一安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楊恆愔於民國110年9月1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下同)7,260,000元,到期日112年8月3日,詎經提示後,尚欠5,500,000元未獲清償。雖債務人楊恆愔嗣於112年11月6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移轉登記予抗告人,惟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戶籍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審查其形式要件業已具備,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
叁、抗告意旨略以:債務人一一安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楊恆愔對貸款清償正常,並無違約之情事,相對人之抵押權不因債務人楊恆愔於112年11月6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移轉登記予抗告人而受影響,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肆、經查,抗告人前開所主張債務人一一安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楊恆愔對相對人之清償並無違約等抗辯,核屬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爭執,揆諸前揭說明,尚非本件非訟事件之抗告程序所得審究。從而,本件相對人既已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戶籍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揆諸前揭說明,應認其實行系爭抵押權之形式要件應已具備,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並無違誤,抗告意旨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對於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陸、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林秉暉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西區
土庫段

17-177
59
全    部
2
臺中市
西區
土庫段

17-178
19
全    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200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
主要用途:店舖、集合住
         宅、避難室、
         人行道
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層數:3層
一層:49.92
二層:66.33
三層:66.33
騎樓:16.24
地下層:13.46
合計:212.28

全  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