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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救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林佑勳 
訴訟代理人  周庭律師
            葉韋佳律師
相  對  人  晨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瀅瀅 
相  對  人  德和壓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有德 
相  對  人  楊文夏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42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係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又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25,462元,應繳裁第一審裁判費88,417元,尚未繳納。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聲請人受傷照片、國軍臺中總醫院診斷證明書、事業單位職災網路通報確認表、國軍臺中總醫院醫療費用明細收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8月8日保職核字第112031017495號函文等影本為證,認聲請人係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