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卓彥宏
相 對 人 貨拉拉物流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杞錦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596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即勞工卓彥宏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
本件訴訟,向
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
非顯無勝訴之望,
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㈠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訴訟(113年度勞補字第596號),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1,684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8,370元,未據繳納。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
業據聲請人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大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醫療費用收據等件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
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