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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救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卓彥宏 

相  對  人  貨拉拉物流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杞錦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59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卓彥宏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訴訟(113年度勞補字第596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1,6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未據繳納。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大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醫療費用收據等件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