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黃雅莓
相 對 人 寶興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609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於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而受有重傷害,
爰提起訴訟請求
相對人等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㈠
本件訴之聲明第一、三、四項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萬7,035元;另訴之聲明第二項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等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聲請人恢復工作日止,按月
連帶給付聲請人3萬3,385元,係因定期給付涉訟,且聲請人主張之權利
存續期間未確定,本件聲請人為00年0月生,距年滿強制退休年齡65歲止,可工作時間超過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以5年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萬3,100元
(計算式
:3萬3,385元×12個月×5年=200萬3,100元),合計為399萬135元(計算式:198萬7,035元+200萬3,100元=399萬135元),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萬600元。
㈡
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8029號起訴書、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診斷書、身心障礙證明、醫療收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1月10日保職核字第111021F11210號函等為證,堪認聲請人係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