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蕭銘鴻
相 對 人 喜來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611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即勞工蕭銘鴻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
本件訴訟,向
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
非顯無勝訴之望,
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㈠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訴訟(113年度勞補字第611號),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7萬1,587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5萬9,104元,未據繳納。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
業據聲請人提出聲請人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12年2月6日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13年5月13日霧峰澄清醫院診斷證明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1月30日保職核字第112021477289號函文、醫療費用單據明細等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
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