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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救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張睿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儒 
            黃銀香 
訴訟代理人  廖啓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桂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泉 
相  對  人  黃慧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73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張睿宸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4,3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未據繳納),先予敘明。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診斷證明書、原告就醫紀錄表、受傷照片等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