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李建範
相 對 人 沐蘭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768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即勞工李建範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㈠
本件聲請人於本院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明第一項為確認
與相對人沐蘭旅館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確認
利益即其繼續受僱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聲請人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存續期間以五年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160,000元。與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2,086,811元合計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4,246,8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75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
業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勞工局職災傷病函、醫療費用收據等為證,
堪認聲請人係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
難謂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