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陳柔淋
相 對 人 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57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另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係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又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
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1,671元,應繳裁第一審
裁判費11,395元,尚未繳納。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
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
委任狀、審查表、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診斷證明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10月23日保職核字第112021417768號函文、骨科、復健科、家醫科之門診單據等影本為證,
堪認聲請人確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且係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
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
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