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于士傑
相 對 人 世捷集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顯偉
相 對 人 台灣康寧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錚
相 對 人 柯宇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62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聲請人係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扶助,又
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
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
委任狀、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單據等為證。聲請人係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且依聲請人起訴意旨,
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
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