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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救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于士傑 
訴訟代理人  黃聖友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一理貨勞動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楊淑芬 
相  對  人  世捷集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顯偉 
相  對  人  台灣康寧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錚   
相  對  人  柯宇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6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聲請人係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扶助,又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單據等為證。聲請人係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且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