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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救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賴姵蓁 

代  理  人  朱奕縈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偉力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紹羽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8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害勞工之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口名簿、國術損傷接骨整復證明書、澄清綜合醫院急診病歷、出院病歷摘要、診斷證明書、傷勢照片、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死亡證明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團體保險被保險人異動名冊、排班表、薪資袋等各1份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