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陳永發
相 對 人 詠盛興營造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亨都百匯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賴炳榮
上列
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11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即勞工陳永發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已向
相對人提起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職業災害補償訴訟,其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14,655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4,520元,未據繳納,
先予敘明。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
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醫療收據、聲請人受傷照片、臺中市中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為證,則其主張並
非顯無勝訴之望,尚須經法院調查審究,且無其他不符
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前段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