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救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陳永發 
相  對  人  詠盛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啟昌 
相  對  人  亨都百匯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亨 
相  對  人  賴炳榮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1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陳永發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已向相對人提起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職業災害補償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14,6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未據繳納,先予敘明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醫療收據、聲請人受傷照片、臺中市中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為證,則其主張並顯無勝訴之望,尚須經法院調查審究,且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前段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