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胡勝俞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臺中市大里區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國字第1號),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法院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
裁判者而言。
二、
本件聲請人雖以其為低收入戶,且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聲請人所提本院113年度國字第1號國家賠償事件,業經本院認依其所訴之事實,在
法律上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規定駁回
原告之訴,是聲請人就前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因顯無勝訴之望,自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