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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救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劉照明 
法定代理人  陳花慕 
相  對  人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 
相  對  人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8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劉照明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身心障礙證明、診斷證明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1月24日保職核第111021B58110號函二份、113年4月10日保職核第000000000000號函二份等影本與所得及財產歸戶清單正本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