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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救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吳昭慈 
相  對  人  金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西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8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吳昭慈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於本院起訴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190元(含醫療費用1,390元及薪資補償112,68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醫療收據及診斷證明書等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