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吳昭慈
相 對 人 金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89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即勞工吳昭慈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
本件訴訟,向
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㈠本件聲請人於本院起訴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190元(含醫療費用1,390元及薪資補償112,680元),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20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
業據聲請人提出醫療收據及診斷證明書等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
難謂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