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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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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救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林芳玲 
訴訟代理人  郭靜儒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敞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戊坤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1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且所提職業災害補償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8,8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明細、薪資明細表、聲請人與相對人公司員工對話紀錄、勞退提繳異動查詢及明細表、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各1份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