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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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59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為低收入戶而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且顯
非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亦有明文。
㈠
本件聲請人請求金錢給付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97,52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
㈡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專用
委任狀等件為證,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應為可採。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
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