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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救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83號
聲  請  人  鄭磊   

相  對  人  盛銓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韋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55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而依起訴狀所載內容及所提證據資料,亦非不待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程序,即可認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判決,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