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83號
聲 請 人 鄭磊
相 對 人 盛銓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韋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
相對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55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
等情,
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而依
起訴狀所載內容及所提證據資料,亦非不待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程序,即可認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判決,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為本件
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