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救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謝明軒 
訴訟代理人  范其瑄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尚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且所提職業災害補償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680,916元本息,訴訟標的金額為1,680,916元,應繳裁判費17,731元。
 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費用收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准予全部扶助審查表及該會受勞動部委託辦理勞工法律扶助專用委任狀等件為證
四、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