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字第19號
上 訴 人 信富資商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張玲君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3年度消字第19號)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金額依
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32,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2,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