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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4號
原      告  江珮玲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邦哲律師
被      告  仁悅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鑫 
訴訟代理人  馬潤華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童秉三